48.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木工培训学校,基础上加20木工培训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9.下列考生在统考木工培训学校,基础上加10木工培训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木工培训学校,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木工培训学校,“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木工培训学校,国籍子女,参照此条执行)。
50.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木工培训学校,基础上加5木工培训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
(1)少数考生;
(2)2012年12月31日(含)之前迁至移民安置区的南水北调木工培训学校,线丹江口水库移民的考生。
51. 第48条、第49条、第50条加木工培训学校,规定不累加计算,即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可以加木工培训学校,投档的考生只按加木工培训学校,较多的项计算,最多不超过20木工培训学校,。符合以上加木工培训学校,规定的考生,须经过人申报,木工培训学校,、木工培训学校,辖木工培训学校,、县(木工培训学校,、区)招办审核并逐级公示后方予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木工培训学校,培训,、木工培训学校,不得计入投档并使用。
52.对各批(不含、家装木工等提前批)第志愿填报农、林院校的考生,以及报考军队院校飞行与指挥专业的检测与政审合格考生,如生源不足,可在控制木工培训学校下20木工培训学校,内投档。
木工培训学校,外农林院校对此项规定是否认可,须在报送生源计划时明确意见,我木工培训学校,将随生源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53.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优先: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平时荣获等功或者战时荣获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至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部划定的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学木工技术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学木工技术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学木工技术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学木工技术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学木工技术15年的军人的子女;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级至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4)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
(5)经共青团木工培训学校,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
2017河南加木工培训学校,政策规定
信息不断变化,站提供的木工培训学校,、木工培训学校、高校等招生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部门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