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1.考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木工培训学校,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木工培训学校,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机关,依照《木工培训学校,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木工培训学校,国共产党纪律处木工培训学校,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木工培训学校,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木工培训学校,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情况严重的,依照《木工培训学校,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的高级木工培训学校,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各科,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的处理。
62.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学校的招生行为违反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耳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木工培训学校,教育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木工培训学校,教育院或者木工培训学校,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木工培训学校,教育院或者木工培训学校,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63.篡改其他考生报名和志愿信息的考生及其他人员, 由公安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并将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附则
64.部木工培训学校,院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位体”综合价招生,军事院校(生)、类专业、家装木工类专业、飞行学员、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现役院校、警察院校、基层医卫人才、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单独招生、高职提前招生和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木工培训学校,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团等具体招生办法,木工培训学校,别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5.实施意见由木工培训学校,教育院负责解释。
2017浙江政策方案
上页 [1] [2] [3] [4] [5] [6]
信息不断变化,站提供的木工培训学校,、木工培训学校、高校等招生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部门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