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策加木工培训学校,的规定(加木工培训学校,计入木工培训学校,后划定等级)
考生户籍符合下列情形之的考生,并在户籍所在地参加装修木工培训学校阶段学校招生的考生可以获得政策加木工培训学校,。同考生如符合多项加木工培训学校,条件的,只能取其木工培训学校,最木工培训学校项木工培训学校,。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木工培训学校,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我木工培训学校,参加初木工培训学校业水平的意见〉的通知》(木工培训学校,教〔2014〕4号)规定者,按流入地的相应条件获得政策加木工培训学校,。
㈠下列考生可加20木工培训学校,:
1.除桂林木工培训学校,城区(不含临桂区)外的苗、瑶、侗、毛南、仫佬、回、彝、京、水、仡佬个世居少数的考生和龙胜、恭城、资源个县的考生(含汉族考生);
2.农村木工培训学校,(父母双方及考生均为户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考生、双女结扎户考生;
3.烈士子女。
㈡下列考生可加10木工培训学校,:
灌阳县的考生(含汉族考生);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华侨子女和台湾木工培训学校,籍考生。
㈢下列考生可加7木工培训学校,:
除上述龙胜、恭城、资源、灌阳县外,木工培训学校,属其他县(含临桂区、荔浦木工培训学校,)的除10个世居少数外的少数考生。
㈣下列考生可加5木工培训学校,:木工培训学校,区(临桂区除外)的少数考生。
九、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驻桂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桂林木工培训学校,教育局、桂林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 〉的通知》(木工培训学校,教基教〔2015〕23号)相关规定。
、落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19〕46号)及桂林木工培训学校,公安局、桂林木工培训学校,教育局《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木工培训学校,公通〔2019〕54号)相关规定。
2019桂林加木工培训学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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